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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外汇管理局
批复“上合十条”

允许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;
允许辖内非金融企业的外债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,并取消企业办理该业务的时间限定;
允许辖内企业不受地域限制,在青岛市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、变更与注销手续;允许辖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、合规的前提下,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;
允许辖内已确定选择“投注差”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,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,一经调整不得变更;
允许辖内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,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;
放宽境内资产变现所得资金结汇管理,允许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直接结汇;
降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准入门槛,将上年度本外币收支规模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;
放宽保证金使用和结汇管理,外国投资者保证金在竞标成功后可用于其出资、结汇支付等用途;
取消资本项目账户开户数量限制,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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